| 關 鍵 詞: |
國有財產;私法契約;公益性;公權力 |
| 中文摘要: |
在法律關係形塑上,國有財產之收益不論採取何種手段,國家主要角色之扮演,應是立基在如同私人一般之地位,行使其所有權能,與相對人簽訂各種私法契約,約定權利義務關係。惟司法院解釋晚近卻認為國有財產之出租或出售若具公益性,則屬公權力之行使,為公法性質,著實為國有財產收益法律關係之釐清與單純化,增添困擾,也使我國國有財產行政之未來發展走向,產生不安定之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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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序說 貳、國有財產之概念及種類 一、國有財產之概念 二、國有財產之範圍 三、國有財產之種類 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收益 一、出租 二、改良利用 三、處分 四、小結 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收益之法律關係 一、司法實務見解概說 二、評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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