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處分;全民健保;行政訴訟;公法;訴願;撒銷訴訟 |
| 中文摘要: |
全民健保下的醫療構造,形成的公法法律關係,可能存在於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問,保險人與醫療機構間。醫療機構之設,在於供醫楓師執行醫療業務,須遵守醫療法、醫師法等規定,與二衛生主管機關間,亦可能形成公法法律關係。其間所生爭議,均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解決新制行政訴訟實施後,各級行政法院對於應依循之訴訟種類見解如何,尚不得而知;如仍採舊制下為廣開救濟之門,寬認行政處分之作法,對於保險人之函件,尤其是駁回其他當事人請求者勵悉認係行政處分;或依全民健保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推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所為之「核定」均為行政處分,惟有依撒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救濟。為免逾訴願或撒銷訴訟法定不變期間,能依有不變期間限制之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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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概說 (一)當事人 (二)法律關係 (三)訴訟類型 二、實例分析 (一)被保險人身分(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三號) (二)被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六三號) (三)請求退還已繳保險費(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七四八號) (四)核駁醫療機構特約之申請(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五三號) (五)非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之處罰(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六五四號) (六)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違法之處罰(八十七年度判字一三九四號)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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