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定抵押權;設定抵押權;清償順序;設定;承攬;民法 |
中文摘要: |
關於法定抵押權應優先受清償之理論,主要乃認為承攬人為建築物之工作,如係擴建或增建,則係對原不動產為增值之行為;如係修繕,則係對原不動產為保值之行為,無論係就原抵押物之不動產為增值為保值之行為,對於原設定之抵押權並無不利,反而有利,故使因增值或保值行為而生債權所伴隨之法定抵押權享有較優先受清償之地位,乃甚公平與合理。此種見解,就其強調承攬人對建築物之增建或修繕工作,有增值或保值之作用,固極正確,但是否因此即可不顧法秩序對於原設定抵押權之保護程序,而推論法定抵押權當然優先於原已設定之抵押權而受清償,則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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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案例 (二)問題之癥結 (三)實務與學者之見解 1.依成立之先後決定其次序 2.法定抵押權應優先受清償 (四)本文之看法 1.依成立之先後決定其次序之商榷 2.法定抵押權應優先受清償之商榷 3.法定抵押權與設定抵押權受清償順序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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