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行政上損失補償法制與案例研討會實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行政法委員會
出版日期: 2000.1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54 期/107-134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3476
關 鍵 詞: 損失補償國家賠償侵權行為違法行為公權力公平原則
中文摘要: 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最大的區別,在於國家賠償是一種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是國家的違法行為,特別是以公務員須有故意、過失為要件,類似於國家的侵權行為責任。損失補償剛好相反,其主要是國家的合法行為,但造成人民的損失,針對這些損失,國家應給予人民一定的補償,以合乎公平原則。這是損失補償的基本概念,在理解上並無困難,但實務上的運作及法制上的規定卻呈現非常混亂的現象,其最基本的問題在於:國家的合法行為,在何種情形下,對於人民所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補償?我們都知道,國家的行為多多少少會對人民造成損害或損失,那麼,是不是只要國家一發動公權力,人民就可以要求損失補償?這是一個基本的問題點,亦即國家的那些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損害,應給予補償?那些是屬於社會共同生活所應忍受的不便?此二者的界限在那一畏,可說是損失補償制度的根本問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行政法委員會,行政上損失補償法制與案例研討會實錄,律師雜誌,第254期,107-134頁,2000年11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