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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研究(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1993.12.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39 卷 第 12 期/8-14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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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能力禁治產
中文摘要: 行為能力是指得在法律上,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或地位。行為能力原有廣狹二義,狹義者是指得為適法行為,即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之能力,又稱為法律行為能力,廣義者除得為適法行為外,尚包括得因其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而負擔義務之責任能力。在此是指狹義之行為能力而言。行為能力與當事人之意思能力至有關連。無行為能力者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所以無效,乃是因其無一意思能力之故。各國為避免舉證上之困難,通常乃以年齡為一般的抽象標準,將行為能力標準化,以求一方面保護無行為能力者之利益,他方面減少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在社會交易上所造成之不便。不過,各國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在形式上有「三分主義」,即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有行為能力人三種者
目  次: 壹、緒說
貳、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參、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之適用範圍
肆、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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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傳,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研究(上),軍法專刊,第39卷第12期,8-14頁,199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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