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能力;禁治產 |
中文摘要: |
行為能力是指得在法律上,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或地位。行為能力原有廣狹二義,狹義者是指得為適法行為,即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之能力,又稱為法律行為能力,廣義者除得為適法行為外,尚包括得因其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而負擔義務之責任能力。在此是指狹義之行為能力而言。行為能力與當事人之意思能力至有關連。無行為能力者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所以無效,乃是因其無一意思能力之故。各國為避免舉證上之困難,通常乃以年齡為一般的抽象標準,將行為能力標準化,以求一方面保護無行為能力者之利益,他方面減少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在社會交易上所造成之不便。不過,各國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在形式上有「三分主義」,即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有行為能力人三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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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說 貳、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參、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之適用範圍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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