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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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務員懲處制度之研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城仲模
出版日期: 1997.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32 期/24-2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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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城仲模
關 鍵 詞: 發揮監督功能行政懲處違失內涵懲處員工怠忽職守
中文摘要: 所謂公務員與國家之法律關係,事實上就是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文的主題在於「義務」部分,義務是較為抽象的說法,事實上就是「責任」。公務員的責任分為: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三者。一般而言,政治責任原則上戲專對於政務官而言,事務官並無所謂的政治責任,殷琪並非本文探討的重點,不擬多贅。

目  次: 壹、問題定位
貳、懲處制度之設計緣由
參、行政懲處之法律根據為何?
肆、懲處的法律性質
伍、以行政性質的懲處制度作為處理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之制度的優、缺點
陸、懲戒與成處競合的問題
柒、再司法院大法官第二四三號解釋所稱「對公務員所為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處分,不論其形式用語如何,實質上仍屬懲戒處分」,若由行政機關為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是否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之規定?
捌、公務員受到懲處處分應循如何救濟途徑?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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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仲模,公務員懲處制度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32期,24-29頁,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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