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發揮監督功能;行政懲處;違失內涵;懲處;員工怠忽職守 |
中文摘要: |
所謂公務員與國家之法律關係,事實上就是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文的主題在於「義務」部分,義務是較為抽象的說法,事實上就是「責任」。公務員的責任分為: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三者。一般而言,政治責任原則上戲專對於政務官而言,事務官並無所謂的政治責任,殷琪並非本文探討的重點,不擬多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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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定位 貳、懲處制度之設計緣由 參、行政懲處之法律根據為何? 肆、懲處的法律性質 伍、以行政性質的懲處制度作為處理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之制度的優、缺點 陸、懲戒與成處競合的問題 柒、再司法院大法官第二四三號解釋所稱「對公務員所為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處分,不論其形式用語如何,實質上仍屬懲戒處分」,若由行政機關為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是否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之規定? 捌、公務員受到懲處處分應循如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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