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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委託與法律保留原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茂寅
出版日期: 2002.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83 期/20-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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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茂寅
關 鍵 詞: 管轄恆定行政委託法律保留行政助手法律委託權限移轉
中文摘要: 按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有其權限,始能權責相符,實際發揮作用。惟權限之賦予可在組織法層次與作用法層次為之,法律保留原則所指稱之法律則須兼含兩者;權限一經劃定之後原則上不再變動,此即管轄恆定原則。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情形即為「管轄權的變動」,亦即通稱之權限移轉。權限移轉可以分成對內與對外兩種情形。對外的權限移轉,最典型者就是所謂的「行政委託」,一般亦有稱之為「授權行使公權力」者;另外一種非真正的對外權限移轉稱為業務委託。
目  次: 壹、管轄恆定原則及其例外
一、對內的權限移轉
二、對外的權限移轉
貳、行政委託概念之釐清
一、法律委託
二、行政助手
參、行政委託與法律保留原則─兼論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範圍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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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茂寅,行政委託與法律保留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83期,20-21頁,2002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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