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管轄恆定;行政委託;法律保留;行政助手;法律委託;權限移轉 |
| 中文摘要: |
按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有其權限,始能權責相符,實際發揮作用。惟權限之賦予可在組織法層次與作用法層次為之,法律保留原則所指稱之法律則須兼含兩者;權限一經劃定之後原則上不再變動,此即管轄恆定原則。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情形即為「管轄權的變動」,亦即通稱之權限移轉。權限移轉可以分成對內與對外兩種情形。對外的權限移轉,最典型者就是所謂的「行政委託」,一般亦有稱之為「授權行使公權力」者;另外一種非真正的對外權限移轉稱為業務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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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管轄恆定原則及其例外 一、對內的權限移轉 二、對外的權限移轉 貳、行政委託概念之釐清 一、法律委託 二、行政助手 參、行政委託與法律保留原則─兼論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範圍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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