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與質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強制授權;特許實施;舉證責任;專利權 |
中文摘要: |
此次專利法修正係針對遵守國際規範而為之,並非對我國現行專利制度缺失所做之改進。事實上,專利制度之核心,為專利的審查與專利的授與,因此當專利審查能夠嚴格且正確時方可合理地授與專利,才能真正地促進產業發展。而我國專利制度在這方面尚有許多值得改進之處,舉例而言,審查委員及專利代理人為專利制度運作上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我國至目前為止,並無一個適當的培訓管道及良好的工作保障。除此之外,異議制度的存廢,國內優先權制度及早期公開制度的導入,再加上現行法規上爭議頗多的專利法第一三一條有關鑑定報告方面之規定,皆為我國專利法制上未來發展的重要課題,然此次修法均未觸及。筆者以為如上述法案能在近期內審定通過,必可使我國專利制度能更上層樓,以跟上我國經濟發展的腳步,真正達到保護產業,促進工業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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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律變動分析 一、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 二、特許實施 (一)有關半導體之特許實施 (二)有關再發明之強制授權 三、方法專利侵害案件之舉證責任轉換 四、專利標示 五、其他 (一)有關專利權效力方面 (二)有關執行方面 (三)有關專利期間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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