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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認領制度上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5.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0 卷 第 4 期/6-1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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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婚姻認領非婚生子女血緣關係法律關係民法
中文摘要: 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中,透過人類之生殖本能,而有子女之產生,此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出生之子女,法律上稱之為婚生子女。但若在無婚姻關係下所出生之子女,則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縱然與其父有自然血緣關係之聯絡,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仍為毫無關係之二人。因此,為使自然血緣之父子女關係,與法律上之女子女關係能一致,而有認領制度之產生。透過生女之認領,使本來在法律上毫無關係而有自然血緣之二人,能成為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
目  次: 一、序言
二、任意認領
三、強制認領
四、認領之否認
五、認領之撤銷
六、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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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認領制度上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法學叢刊,第30卷第4期,6-14頁,198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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