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婚姻;認領;非婚生子女;血緣關係;法律關係;民法 |
中文摘要: |
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中,透過人類之生殖本能,而有子女之產生,此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出生之子女,法律上稱之為婚生子女。但若在無婚姻關係下所出生之子女,則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縱然與其父有自然血緣關係之聯絡,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仍為毫無關係之二人。因此,為使自然血緣之父子女關係,與法律上之女子女關係能一致,而有認領制度之產生。透過生女之認領,使本來在法律上毫無關係而有自然血緣之二人,能成為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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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序言 二、任意認領 三、強制認領 四、認領之否認 五、認領之撤銷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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