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婚姻;效力;民法;親屬;夫妻;重婚 |
| 中文摘要: |
在舊律例上,離婚之效力較現行法單純,夫妻間之一切權利義務,自離婚時起消滅。妻不受現行民法待婚期間之限制,可自由再婚,蓋舊律尚無受胎期間推定之理論,故子女之婚生性似以結婚之時期為斷,再婚後所生者,為後婚之子女。而離婚後,妻去夫家,又去夫姓而單稱父姓。惟妻與夫之禁婚親屬,一如現行民法第九八三條第二項,縱然姻親關係消滅,仍不得結婚。至於親子關係乃基於自然血親,不能以人為關係加以斷絕,故父母子女關係,縱離婚之後,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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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Ⅰ前言 Ⅱ舊律例時期 一、離婚之類型 二、離婚之效力 Ⅲ過渡時期 一、離婚之類型 二、離婚之效力 Ⅳ現行法之規定 一、現行離婚法之特色 二、離婚之類型 三、離婚之效力 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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