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教唆自殺;自由意思;該當性;生存機能;義憤殺人;自殺 |
中文摘要: |
該例有教唆自殺之法律性質、被害人之自由意思、謀為同死之內涵等 3 個討論重點,而在現行法上,自殺屬於一種放任行為,並不成立犯罪。但若是加以教唆或幫助自殺者,係為否定他人生命之行為,並因一般人對於生命法益並無擁有處分權,因此仍應認其具有實質之違法性。而其中客觀構成要素其客體應以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為之,並須能瞭解自殺或死亡之意義,且具有得自由決定其意思之能力者始可,而主觀要件上因該罪屬於故意犯,因此行為人須具有使被害人產生自殺決意之意思,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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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小題》:甲之刑事責任 一.行為事實之分析 二.犯罪成立之判斷(認識上之罪數) 三.罪數之判斷(評價上之罪數) 四.科刑之處斷(科刑上之罪數) 《第二小題》:甲之刑事責任 一.行為事實之分析 二.犯罪成立之判斷(認識上之罪數) 三.罪數之判斷(評價上之罪數) 四.科刑之處斷(科刑上之罪數) (一) 科刑上罪數成立之判斷 (二犯罪處罰效果之處斷 《第三小題》:甲之刑事責任 一.行為事實之分析 二.犯罪成立之判斷(認識上之罪數) 三.罪數之判斷(評價上之罪數) 四.科刑之處斷(科刑上之罪數) (一) 科刑上罪數成立之判斷 (二) 犯罪處罰效果之處斷-連續犯之處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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