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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教唆自殺與謀為同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甘添貴
出版日期: 1999.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 期/122-127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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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甘添貴
關 鍵 詞: 教唆自殺自由意思該當性生存機能義憤殺人自殺
中文摘要: 該例有教唆自殺之法律性質、被害人之自由意思、謀為同死之內涵等 3  個討論重點,而在現行法上,自殺屬於一種放任行為,並不成立犯罪。但若是加以教唆或幫助自殺者,係為否定他人生命之行為,並因一般人對於生命法益並無擁有處分權,因此仍應認其具有實質之違法性。而其中客觀構成要素其客體應以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為之,並須能瞭解自殺或死亡之意義,且具有得自由決定其意思之能力者始可,而主觀要件上因該罪屬於故意犯,因此行為人須具有使被害人產生自殺決意之意思,始足當之。
目  次: 《第一小題》:甲之刑事責任
一.行為事實之分析
二.犯罪成立之判斷(認識上之罪數)
三.罪數之判斷(評價上之罪數)
四.科刑之處斷(科刑上之罪數)
《第二小題》:甲之刑事責任
一.行為事實之分析
二.犯罪成立之判斷(認識上之罪數)
三.罪數之判斷(評價上之罪數)
四.科刑之處斷(科刑上之罪數)
(一) 科刑上罪數成立之判斷
(二犯罪處罰效果之處斷
《第三小題》:甲之刑事責任
一.行為事實之分析
二.犯罪成立之判斷(認識上之罪數)
三.罪數之判斷(評價上之罪數)
四.科刑之處斷(科刑上之罪數)
(一) 科刑上罪數成立之判斷
(二) 犯罪處罰效果之處斷-連續犯之處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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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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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添貴,教唆自殺與謀為同死,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 期,122-127 頁,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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