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替補賠償;要件;給付遲廷;時效;解除契約;差額說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二三二條之規定,要件嚴格,證明匪易。其為種類債務,或單務債之關係者,尤其顯然。最高法院二則判例就民法第二六0條所為之解釋,固待商榷,而逕以該條為請求替補賠償之依據,亦有不妥。解決之道,宜以民法第二二七條之規定,為債務人遲延時,債權人除民法第二三二條外,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另一請求權基礎。其構成要件,並以民法第二五四條、第二五五條補充之。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給付之意思者,此項賠償之請求,即不以催告為要件。
|
目 次: |
(二)學說 (三)本文之見解 1.最高法院見解之檢討 2.現行通說之缺失 3.以民法第二二七條為請求替補賠償之依據 五、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