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權利義務;法律地位;公佈日;時的效力 |
中文摘要: |
本文作者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現有之公寓大廈之法律適用關係所衍生之問題為探討。因許多公寓大廈之現有住戶莫不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頒佈及施行寄予甚高期望,而無論是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或公大廈管理委員會亦圖藉本法之施行確立自己之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而本文欲討論之時題則於茲生焉,蓋本法之頒佈施行乃始於民國八十西年六月二十八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佈或發佈日施行者,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六一號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白發生效力,於此日期之前之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寓大慶管理委員會究竟可否主張依本條例取得之權利?此項問題,作者擬由法律之頒佈施行歸於「時」的效力的角度,嘗試加以簡要分析並檢討。
|
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問題之癥結-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三、檢討 (一)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五條 (二)第六條、第十二條 (三)第七條、第八條 (四)第十條 (五)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六)第十六條 (七)第十七條 (八)第十八條 (九)第二十二條 (十)管理組織相關事項 (十一)第三十五條 (十二)第四十四條 (十三)第四十五條 (十四)第四十三條 四、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