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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第伍講:清治時期「民事」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泰升
出版日期: 2000.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65 期/137-147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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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泰升
關 鍵 詞: 親屬繼承田園土地民事習慣私產繼承一夫一妻買賣契約
中文摘要: 清朝統治下的台灣漢人及平埔族,關於今之民事事項的法律規範,除少數已規定於律例外,大多存於民間習慣。準此,為知悉清治台灣關於「民事事項」的法律規範,不得不依賴日本的法學者在二十世紀初,參考大清律例,並實地調查清末日初當時台灣人民習慣,所撰寫的「台灣私法」。清治時期的法律及官府,未曾對於與「民事」事項有關的法規範,形成獨自一套有體系的分類及具時間及地域一致性的用語。故文中有關清治時期土地利用及交易型態,毋寧是後代研究者經類型化之後的呈現。
目  次: 伍、清治時期「民事」法
一、「民事」習慣規範的探尋
二、田園土地的法律關係
三、其他財產上的法律關係
四、親屬繼承的法律關係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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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升,第伍講:清治時期「民事」法,月旦法學雜誌,第65期,137-147頁,200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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