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偵訊;違法偵訊;自白;偵查糾問化;夜間偵訊 |
中文摘要: |
長久以來,如此頻頻發生之違法偵訊問題,絕非僅是單純的個案,而是出於制度上結構性的原因。因此,於理論基礎上重新探討偵訊之法律性質,並分析不正取供之構造上的原因,進而研究如何標本兼治地規範偵訊,防止違法偵訊弊端的發生,是使國民真正能免於刑求逼供的恐懼,提昇政府形象以落實民主法治的重要課題。另一方面,隨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92 號解釋的出現,偵查中之羈押處分將改由法官決定。此項制度上的變革,對於偵查機關之偵訊活動將會產生何種抑制的效果?亦值得重視。本文即試從偵訊之法律性質及其效果進行檢討,並分析違法偵訊之構造性原因,就刑事法制之實體面及程序面,提出規範偵訊之方策,同時針對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最近規範偵訊的修法動向,為若干之評論,俾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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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偵訊之法律性質 一、偵查之構造與偵訊之目的 二、偵訊之性質及效果 參、偵訊之問題及違法偵訊之結構性原因 一、實務上實施偵訊之目的係以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為目的 二、利用羈押期間長時間秘密地不正當的偵訊方式 三、刑事訴訟制度上之原因 肆、偵訊之規範與防制違法偵訊之思考方向 一、規範偵訊之主要動向 二、緩和偵查糾問化的色彩 三、建立公判中心主義,減少刑事訴訟程序對偵查中犯罪嫌疑人自白的依賴 四、禁止夜間偵訊之檢討 五、刑事責任之追究問題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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