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承攬關係;姓名表示權;不為競業;法定授權;專屬授權;報酬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在早期有關精神創作與技術發明,多由個人獨自為之,其於完成創作或發明後,即可依相關法律之規定(申請)取得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這些權利均屬於其個人所有,並無問題。然而隨著社會之進步與生活形態之改變,創作與發明之形態亦有所改變,有許多創作與發明係由法人來推動,或者有些需要使用創作與發明之人,基於社會之分工並囿於自己之能力無法自行從事創作與發明之活動,因而必須假手他人,委託他人為之,這些情形日益增多,因而會產生在此情形下,創作或發明之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應歸屬於誰之問題,亦即究竟應屬於實際完成創作發明者,或者應屬於出資之法人或委託人。歸屬之問題由於涉及誰可以成為權利人,誰可以享有智慧財產權所帶來之利益,影響甚鉅,其甚至會進而影響產業之研發意願以及產業之發展,因此值得加以探討。在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時,由於出資人與實際創作人之利益往往是相衝突,而且規範是否得當,對於人民之發明創作,以及業者投資進行研究發展之意願,亦會有相當大之影響,甚至會影響到產業之發展,因此在規範權利之歸屬時應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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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與問題 一、著作權法之規定 二、專利法之規定 三、政府機關所面臨之問題 參、德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專利權之歸屬 二、著作權之歸屬 肆、德國研究機構對智慧財產權管理與獎勵措施 一、大學方面 二、馬克司普朗克協會(Max-Planck-Gesellschaft) 三、研究成果之實施原則 伍、我國對於研究發展之鼓勵措施及成果之歸屬-以國科會為例 一、國科會之法律地位 二、鼓勵研究之措施與對象 三、鼓勵措施之法律性質與研究成果之歸屬 陸、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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