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地方自治;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權限爭議;違憲;監督 |
| 中文摘要: |
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倘不能將之貫徹到現有之法律建制中,則地方自治之保障勢將蹈空淪虛,無法落實。區別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歸結一言,就是要建立地方自治團體之主體性。地方自治團體做為一個公法人,雖然肩負國家整體行政的一環,但卻是不折不扣獨立自主的行政主體,實不應再目之為隸屬於中央之下級機關。因此,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區分的根本實益,在於「釐清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這兩個主體的權責關係」。要在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以法律文字形成一道涇渭分明的絕對界限,既無可能又無必要,但在整個法律建制上,倘若不能提供判斷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權責歸屬的起碼規定與模式,則地方自治之保障終屬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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