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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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少年法院及有關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文伯
出版日期: 1962.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7 卷 第 4 期/1-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066
關 鍵 詞: 少年不順從矯正機關法院諴默社會
中文摘要: 少年法院法之立法精神,固在予少年以輔導或訓練而非予以追訴。彼邦第一個少年法院法即謂:法院所予少年之照顧,在使其相近於其父母所應給與者。其所進行之程序,多係變通性,非如處理刑事案件之嚴格。其法院之性質,係民事的,而非刑事的。各州係處於代行少年父母職責之地位,加意予以保護。但按諸實際,法院有權剝奪少年之自由,直至成年為止;而凡刑事被告依法應享之保護,於少年則靳而不予。對於少年之任何約束,縱其動機正確,全為少年福祉設想,但亦應先經合法之審理程序,不應予以專斷性之處遇。
目  次: 一、紐約市少年法院
二、少年法院有關問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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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伯,美國少年法院及有關問題,法學叢刊,第7卷第4期,1-6頁,196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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