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聯合財產制;原有財產;特有財產;繼承;無償取得;強制執行 |
中文摘要: |
按民法親屬編第四節規定之夫妻財產制,一為約定財產制,二為法定財產制,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所謂法定財產制,即為聯合財產制,修正前民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依第一○一三條之規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在其內。」第一○一七條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第二項規定:「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即在聯合財產中,妻除其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外,不得有獨立所有權存在,其名義下之財產,仍歸屬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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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實例 二、親屬法修正前之聯合財產制 三、親屬法修正後之聯合財產制 四、實例解答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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