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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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預論有線電視法施行所面臨的問題(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穎青
出版日期: 1993.10.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69 期/33-38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623
關 鍵 詞: 有線廣播頻道法定程序法律授權纜線頻寬
中文摘要: 如何定位這所謂的有線播送系統?其與本法規定應經許可始得設立之有線電視系統有何區別?我們認為,有線播送系統應可視為本法規定有線電視系統之實驗性前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之訂定及實施,正是給予主管機關一個彌足珍貴實驗管理有線電視糸統的機會。許許多多的問題不待將來的有線電視系統開播,都可在管理有線播送系統之過程中預先見及,但若主管機關採取限制到底之政策,則勢將犧牲此等試誤之經驗機會。換言之,主管機關和有志經營有線電視之業者都需要有一個儘量接近將來有線電視開放後之情境,彼此學習在雙方都能合理預見的規範架構下溝通;尤為重要的是,這些業者也需要時間來學習和其觀眾建立正常的互動關係,並讓收視大眾學習判斷這些系統經營者的優劣點,以使將來的自由競爭市場能在消費者有正確認知能力之前提上建立起來。
目  次: 壹、前言
貳、問題討論
  一、什麼是有線電視?
  二、什麼是頻道經營者?
  三、衛星傳播與有線電視
(以上已刊載於第一六八期)
(以下刊載本期)
  四、有限廣播
  五、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
參、結論--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穎青,預論有線電視法施行所面臨的問題(下),律師通訊,第 169 期,33-38 頁,199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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