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律師;養成教育;職前研修;法主體性;倫理規範;律師制度 |
中文摘要: |
律師養成教育制度應何去何從的問題,實際上還牽涉其他諸如司法制度應如何興革、律師資格考選制度應如何改進等多方面的問題,有待於今後繼續作進一步的探討。例如,就律師資格賦子制度或律師考選制度而言,在我國向來的考選方式上,也有種種值得檢討的問題存在。今後應該檢討律師的人數與國民對於法律服務需求程度之間的相對關係,並且從此種相對關係及法學教育的內容,判斷律師的錄取人數應該如何加以決定才能質、量均衡發展而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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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回顧與前瞻之契機 貳、律師養成教育之沿革上缺陷 參、律師養成教育之理念、目標 (以上已刊載於第一五六期) 肆、二十一世紀對律師知能之多樣化需求 (以上已刊載於第一五七期) 伍、律師養成教育之未來 (一)基礎教育階段 (1)教育之基本方針 (2)基礎教育之主要內容 (以上已刊載於第一五九期) (3)關連問題 (以上已刊載於第一六○期) (二)專業教育(職前研修)階段 (1)職前研修教育之目的 (2)「律師職前訓練辦法」之應有取向-律師專業教育制度之運作主體 (3)職前研修教育之主要內容及實施步驟 (a)研修階段之劃分 (以上已刊載於第一六一期) (b)修習之項目、要點 (c)研修教育之實施步驟 (以上已刊載於第一六二期) (三)繼續教育(再教育)階段 陸、結語 (以上刊載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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