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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
編著譯者:
李茂生
出版日期:
1996.04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25 卷 第 3 期
/95-121 頁
頁 數:
27
點閱次數:
2425
下載點數:
10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自白
;
證據能力
;
真實性
;
自由心證
;
關連性
;
供述證據
中文摘要: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得用以推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基本上應是擁有證據能力者,亦即該證據至少應是法律上所承認,而賦予其能力以成為證據者。其中,效力最大,但又最容易被濫用的即是一般謂為證據中女王的自白。經過許久的演變,應重新定義自白於事實認定結構中的應有位置。如今的時代是一種由確定的、(實體)真實的現代走向偶然的、現實的後現代的中間階段。或許我們應該放棄以前自欺欺人的態度,透過對自白的解析,其新的結構上定位,說不定可帶領我們順利地通過轉型時的陣痛。
目 次:
壹、設問
貳、事實認定的結構以及結構中自白的位置
參、關於自白的言說轉變-由任意性‧供述證據到真實性‧非供述證據
肆、結論-由自白的虛級化到刑罰榷的抑制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6 條 (84.10.20 版)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74、84、92、95 條 (84.07.31 版)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 第 11 條 (84.07.3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919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5 年度少訓字第 524 號 刑事裁定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07568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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