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侵害;指紋;去氧核醣核酸比對;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驗傷診斷書;文書證據 |
中文摘要: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以來,已屆滿一年。雖然本法的施行成效,大體來說是褒少貶多,但是,其中相當多具有特色的規定,尚值得我們介紹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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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關於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本法第七條) 二、關於醫院、診所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本法第九條) 三、關於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性侵害事件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法第十條) 四、關於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閱卷(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五、關於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事件應予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六、關於性侵害犯罪事件之被告與其辯護人詰問權之限制(本法第十四條) 七、關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法庭外之陳述得為證據(本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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