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仲裁人;仲裁庭;披露(告知)義務;判斷書;越權判斷;強制仲裁事件 |
中文摘要: |
我國新「仲裁法」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讀通過,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明令公布後,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我仲裁制度亦將邁入一嶄新紀元。蓋因現行「商務仲裁條例」於民國五十年公布施行後,雖於民國七十一年及七十五年為因應私法自治趨勢及國際貿易仲裁所需,已就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等有關事項分別增設規定,先後作二次修正。 但就有關仲裁人部份之相關條文,本質上仍係民國五十年制定之陳舊立法,其中若干規定與世界仲裁法制潮流不符,或有些乏於規定,無法完全規範仲裁人及有效解決目前實務運作上,經常產生仲裁人執行職務之異常行為問題。 雖然此次「仲裁法」已針對上述問題之缺點,加以增訂或修改,但就仲裁人披露(告知)義務、作成判斷之期限及逾期作成判斷之其法律效果、仲裁人之迴避程序及仲裁人仲裁豁免權方面部份條文規定仍嫌不足或乏於規定,筆者盼藉由本文之分析與建議,能對業者適用新仲裁法,與我國仲裁法後續修訂有所助益。
|
目 次: |
壹、前言 貳、仲裁人披露(告知)義務 一、概論 二、仲裁法之規定與建議 參、仲裁人限期完成仲裁程序並作成判斷之義務 一、概論 二、現行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 三、仲裁法之規定與建議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