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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陸智慧財產權法律導讀之三-專利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之倩
出版日期: 1992.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62 期/36-41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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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大陸專利法專利權專利申請專利審查發明
中文摘要: 針對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中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明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開始施行,此係大陸為貫徹對外開放引進先進新技術,對內改革經濟體制及改善投資環境所採新立法。在此之前,大陸專利制度眾在獎勵發明,但發明人屬國家所有。故自此法修正以來。大陸專利申請案件每年以34.9%增長率成長,亦確定了大陸專利智地進入一個全新時期,但自法條觀之,可知該法仍為大陸維護其社會主義公有制,及管理科學技術之重要工具,與現代意義下「專利法」仍有所差距。
目  次: 一、前言
二、申請人與主管機關
(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其例外
(二)主管權
三、保護客體
(一)發明
1.產品發明
2.方法發明
3.改進發明
(二)實用新型
(三)外觀設計
四、專利性的要件
(一)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
2.創造性
3.實用性
(二)外觀設計應與申請日前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或國內公開使用過之外觀設計不相同或相近似
(三)須不違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五、專利申請與審查
(一)先申請原則與申請日
(二)優先權
(三)申請程序
(四)審查程序
1.初步審查
2.申請的公布
3.實質審查
4.駁回和復審
a.審查程序示意圖
(a)發明專利
(b)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六、專利權的期限與實施
七、專利權的保護
1.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2.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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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倩,大陸智慧財產權法律導讀之三-專利法,萬國法律,第62期,36-41頁,199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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