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工程仲裁制度;仲裁協議;臨時性仲裁;機構性仲裁;彈性依據證據法則;情事變更原則 |
| 中文摘要: |
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六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之仲裁人就法商馬特拉公司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局間之工程糾紛,作成新台幣十億元之仲裁判斷,國人由媒體之披露而得以發現,法院訴訟制度外,尚有一解決紛爭之「仲裁」制度,印象深刻。我國商務仲裁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仲裁法」並於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次修正,係以「國際化、自由化」為主要指導原則,並加強仲裁當事人權益之保障、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確保仲裁人及仲裁程序之公正性、確立仲裁程序不公開及增進仲裁效率等,使其能符合我國現代化之需要。本文乃以新仲裁法為經,並以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例為緯,探討我國工程仲裁制度運作所生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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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緒論 貳、仲裁協議 一、新仲裁法擴大得提付仲裁之範圍 二、工程仲裁協議之形式 三、工程仲裁協議之內容 四、工程仲裁協議之用詞爭議 五、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或分離可能性(Separability)原則 六、工程仲裁協議之效力 參、工程仲裁人之仲裁權 一、仲裁庭得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二、仲裁庭得決定仲裁地 三、仲裁庭得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 四、仲裁庭得決定其有無管轄權 五、仲裁庭得必要之調查 六、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 七、仲裁庭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八、仲裁庭得決定當事人之異議 九、仲裁處得隨時更正仲裁判斷 肆、工程仲裁人之指定 一、仲裁人之產生方式 二、選定專業仲裁人發揮專家判斷之效能 三、新仲裁法對工程仲裁人之資格限制 伍、工程仲裁之開庭聽審 一、充分陳述之機會與合法代理 二、彈性依據證據法則(rules of evidence) 三、仲裁程序要公正 (一)獨立處理仲裁事件 (二)公正處理仲裁事件 四、仲裁程序不公開 陸、工程仲裁判斷之作成 一、事實及理由之記載 二、仲裁人之簽名 三、仲裁判斷之依據 (一)當事人之約定法律 (二)情事變更原則 柒、工程仲裁判斷之執行 捌、仲裁判斷之撤銷 一、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目的 二、撤銷判斷之訴之期間 三、提起撤銷之訴得聲請停止判斷之執行力 四、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 五、目前已被法院撤銷之仲裁判斷 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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