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無歧視原則;鉅額採購;公開招標;公告招標;申訴制度;事後審計 |
中文摘要: |
為因應我國政府簽訂政府採購協定之要求,相關法案之研修早已在國內展開,修改幅度較大者,則列為「同步法案」交立法院審議,其中包括:著作權法、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糧食管理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再修正案等,均已經修正通過,而政府採購法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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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政府採購協定之相關要求 三、政府採購法之目的 四、政府採購法相關比較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並未將變賣財物納入 (二)政府採購法與現行稽察條例在採購規定方面之主要差異 (三)政府採購法對於不同規模之採購案,在金額上有不同之區分,用途亦不同 (四)政府採購法對國內弱勢團體、中小企業之保護 (五)政府採購法與審計稽察法規之調適問題 (六)「差別待遇」行為之認定 (七)由政府機關出資設立之財團法人機構,其所有採購是否均須適用本法之問題 (八)採購案件之預算數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九)政府採購法之公開招標與現行稽察條例之公告招標,公告作業之主要不同 (十)允許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替代方案 (十一)機關採用最有利標之方式決標之進行方式 (十二)契約爭議之異議及申訴制度事項 (十三)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定不服之救濟 (十四)事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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