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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察官不蒞庭之法律效果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1999.02.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33 期/48-55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834
關 鍵 詞: 證明義務蒞庭調查證據職權探知實體真實直接審理
中文摘要: 由上述說明可知,職權探知原則並非法官「 唱獨腳戲」的原則,而檢察官之證明義務(不管有利不利被告)也不囚案件起訴而解除,若無檢察官確實蒞庭執行職務,調查證據程序將難以完全合法進行,更甚者,控方不實質蒞庭時,原來職權探知原則的證據法則勢必被扭曲,因為:1.審方不能以控方不盡證明義務為由逕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仍應盡審方依接所負的發現實體真實之義務(註十五),當控方濫行公訴又不蒞庭盡證明義務時,審方調查證據的範圍將因而擴張為「從頭到尾、從無到有」,這會混淆審方與控方的角色。2.辯方因無從與檢察官辯論,檢方的角色由審方「代打」,辯方因而只得走死路或險路,死路是不敢與代打的審方正面衝突,攻擊防禦的火力大嗎甚至放棄防禦;險路是面對審方「代打」,與審方針鋒相對,這容易混淆審方與辯方的關係。
目  次: 壹、問題之說明
貳、檢察官之蒞庭義務
  一、法定程序
  二、法理依據:控訴原則
參、形式蒞庭與實質蒞庭
  一、重大違背審理原則
  二、重大違背證據法則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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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檢察官不蒞庭之法律效果,律師雜誌,第 233 期,48-55 頁,199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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