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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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尖端醫療之法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墩銘
出版日期: 1995.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4 卷 第 2 期/239-272 頁
頁  數: 34 點閱次數: 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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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尖端醫療痲瘋性病愛滋病人體試驗器官移植
中文摘要: 對於各種尖端醫療或醫療科技,從法律制訂一般原則以期相關人員予以遵守係有必要,在尖端醫療目前尚無專法予以規範之情形,尤其對其濫用,未能藉專法予以防止或科以刑罰時,一旦有人因而受害,將無法對其提供合理之保護。但鑑於尖端醫療對於病人帶來之醫療利益大於醫療危險所引起之醫療傷害,則社會應接納其所出現之醫療傷害,尤其實施人體試驗之前業已報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且亦獲得病人之同意,在此情況之下,即使病人產生醫療傷害,由於醫師之醫療行為已取得合法性,則不應追究其醫療犯罪,方為妥適。
目  次: 壹、尖端醫療之有關法規
一、前言
二、法律上義務之規定
三、有關尖端醫療之立法
四、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五、優生保健法
六、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七、傳染病防治條例
八、醫療法與藥事法
九、結語
貳、器官移植與腦死
一、前言
二、屍體器官之摘取
三、生前同意捐贈器官
四、親屬為器官摘取之同意
五、死刑犯器官摘取之同意
六、未成年人器官移植之同意
七、親屬為器官摘取之不同意
八、活體器官摘取之同意
九、結語
參、人體試驗與醫療實驗
一、前言
二、人體試驗之危險
三、治療目的之試驗
四、非治療目的之試驗
五、非自顧人體試驗
六、受刑人及俘虜之人體實驗
七、尖端醫療興醫療實驗
八、試驗傷害責任
九、結語
肆、人工生殖與胚胎試驗
一、前言
二、人工協助生殖
三、人工授精
四、體外授精
五、胚胎移植
六、代理孕母
七、死後授精
八、胎兒性別檢驗
九、結語
伍、植物人與延命醫療
一、前言
二、植物人狀態
三、植物人與意識障礙
四、延命醫療之實施
五、植物人醫療中斷與安樂死
六、成為植物人之孕婦
七、成為植物人之自殺者
八、成為植物人之受害者
九、結語
陸、愛滋病毒之傳染與防治
一、前言
二、愛滋病毒之強制檢查
三、愛滋病感染者提供感染原義務
四、愛磁病感染者接受治療義務
五、醫師之檢驗治療愛滋病毒義務
六、愛滋病毒感染控制
七、傳染愛滋病毒之處罰
八、違反檢驗義務使人感染愛滋病毒之處罰
九、結語
柒、細菌之傳染與防治
一、前言
二、細菌與病菌
三、細菌實驗
四、混入細菌於公眾飲水
五、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
六、散布病菌
七、傳染花柳病
八、傳染痲瘋
九、結語
捌、總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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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墩銘,尖端醫療之法律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4卷第2期,239-272頁,199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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