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物權;繼承;公同共有;孳息;應繼分;遺贈 |
中文摘要: |
在我國舊制,家產為家長(家長)與家屬之公同共有,尊長於其生前為家產之管理人。尊長死亡後,在通常情形仍不分析家產,不另立戶籍,仍組成公同共有關係。現行民法不復認有家產及家產分析,而惟有被繼承人之個人財產及遺產繼承。惟於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參考德瑞立法及維持我國之傳統,以共同繼承之遺產,為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依我國民法規「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民法物權已就公同共有,置有一般規定,而各個公同共有又另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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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 總說 一、共同繼承之沿革及立法主義 二、遺產公同共有之本質 第二 共同遺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 一、遺產之所有及占有 二、遺產之管理 三、使用收益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第三 共同遺產之處分及訴訟 一、處分之意義 二、個別遺產物權的處分 三、應繼分之處分 四、非物權的處分 五、訴訟 第四 共同繼承不動產之登記 第五 共同繼承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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