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因果關係;歸責事由;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有責性;違法性;條件理論(等價理論);相當因果理論;目的性理論;現實損害;數額計算的損害;結果損害;財產上的結果損害;單純的財產損害;損害補償理念;回復原狀;金錢賠償;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慰撫金;物之毀損;人格權之侵害;保持利益(完整利益);價額利益;自始不能;嗣後不能;客觀不能;主觀不能;不成比例;全部補償原則;損害賠償方法;損害賠償範圍;比例原則;假設的損害歷程;損益相抵;內部的關聯性 |
中文摘要: |
以構成要件為前提,而以法律效果為結果所組織成的文句,乃是法條構造常見的基本型態之一,基於此種構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規範因此將原本綿延不斷的因果關係區分為屬於責任成立構成要件的「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以及屬於法律效果部份的「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法律對於因果關係評價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在這兩階段的分割當中,在這兩個階段內都有不盡相同的歸責事由在運作。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損害補償理念」為最高指導原則,根據此項原則進而推演出損害賠償之基本方法-「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以下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除了明文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外,同時也明確界定了在不同狀況下之損害賠償範圍,其所揭櫫之損害賠償各項基本原則,其終極目標都在追求“是否”以及“如何”將一客觀之損害在加害人(或債務人)和被害人(或債權人)間做一個適當和公平合理的承擔或分配。
|
目 次: |
壹、因果關係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之雙重功能 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因果關係之結構分析-「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以及「責任足現因果關係」 一、基本原則 二、「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或「責任成立原因」)以及「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之區分在實體法上之意義 三、「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或「責任成立原因」)與「責任足現的因果關係」之分界點 四、小結 參、民事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 一、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基本原則 二、「非財產損害」在某種限度內亦在加害人(或債務人)「回復原狀」義務的範圍內 三、民法第二百十四條以及第二百十五條等例外規定之真諦 (一)物之毀損 (二)人格權之侵害 (三)小結 四、在物之損毀及人之身體或健康遭受侵害時,可否由被害人(或債權人)自行接受修補或接受醫療而於事先或事後向加害人(或債務人)請求支付因此自行「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五、關於非財產損害賠償慰撫金的問題 (一)慰撫金的本旨及其目的 (二)對非財產損害以撫慰金的方式加以補償是否僅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為限? 六、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檢討 七、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謂的過失相抵 八、民法第二百十八條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 九、加害人(或債務人)假設的損害歷程之抗辯 十、損益相抵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