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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6.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1 卷 第 3 期/79-92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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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抽象離婚絕對離婚婚姻民法
中文摘要: 一般而言,歐陸國家之近代立法上之裁判離婚原因,大多由有責主義而至破綻主義,由具體離婚原因主義進到抽象離婚原因主義,由絕對離婚原因主義進到相對離婚原因主義。但,有責主義未必即為具體的、絕對的離婚原因主義,德國舊民法第一五六八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因婚姻義務之重大違反或因不名譽或不道德之行為,而致婚姻關係之破壞達於難以繼續之程度時,他方配偶得提起離婚之訴。此為有責主義之規定,但為相對的離婚原因。又,破綻主義亦未必即為抽象的、相對的離婚原因主義,我國民決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七、八、九等三款,則為具體的破綻主義之規定。
目  次: 一、序說
二、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
三、積極破綻主義與消極破綻主義
四、我國民法規定之檢討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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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法學叢刊,第31卷第3期,79-92頁,198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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