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抽象離婚;絕對離婚;婚姻;民法 |
中文摘要: |
一般而言,歐陸國家之近代立法上之裁判離婚原因,大多由有責主義而至破綻主義,由具體離婚原因主義進到抽象離婚原因主義,由絕對離婚原因主義進到相對離婚原因主義。但,有責主義未必即為具體的、絕對的離婚原因主義,德國舊民法第一五六八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因婚姻義務之重大違反或因不名譽或不道德之行為,而致婚姻關係之破壞達於難以繼續之程度時,他方配偶得提起離婚之訴。此為有責主義之規定,但為相對的離婚原因。又,破綻主義亦未必即為抽象的、相對的離婚原因主義,我國民決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七、八、九等三款,則為具體的破綻主義之規定。
|
目 次: |
一、序說 二、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 三、積極破綻主義與消極破綻主義 四、我國民法規定之檢討 五、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