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事刑法;業務過失;業務行為;社會責任 |
中文摘要: |
行醫在於濟世救人,不在於犯罪,是以醫師不應與刑法上發生關係,惟事實不然。各國刑法雖未特別為醫師之犯罪規定其處罰之條文,然而其在人身犯罪所規定之業務上過失致重傷或致死亡之法條亦不能排除對於醫師之適用。事實上醫師因其業務上之行為而構成之犯罪,並不侷限於業務上過失致傷害或致死之情形,除此之外,在刑法上另有不少之犯罪,醫師亦可成立,而且亦不止限於人身犯罪另及於風俗犯罪(乘機猥褻),或財產犯罪(詐欺)、偽造文書、偽證、如醫師係公立醫院之醫師亦有可能成立凌取犯罪(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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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 前言 二、 普通刑法上之犯罪 三、 行政刑法上之犯罪 四、 醫師法上之犯罪 五、 藥事法上之犯罪 六、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上之犯罪 七、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上之犯罪 八、 精神衛生法上之犯罪 九、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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