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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清律例上之共犯(中)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炎輝
出版日期: 1973.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8 卷 第 2 期/5-16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916
關 鍵 詞: 鬥訟律教令犯主使犯告言罪造意實行行為
中文摘要: 鬥訟律五六條所規定告言罪(包括誣告)之教令,非關一般犯罪。在此,似因被教人不知告,教令者有所教之,故稱之為「教令」。在告言罪,律似以具名出訴為告言罪之構成要件的事責;教令者因身不自出訴,故縱使其在幕後先行發意,亦不以之為造意。被教令而出訴者,縱係被唆使,實由其具名出訴(實行行為);故不以隨從論,而以之為首。要之,此係教令犯之特殊型態,非一般教令犯之罪法。
目  次: 五、教令犯(教唆犯)
  (一)唐律上之教令犯(教唆犯)
  (二)清律上之教令犯(教唆犯)
六、主使犯(指使犯)
  (一)概說
  (二)清律上之主使犯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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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炎輝,清律例上之共犯(中),法學叢刊,第 18 卷 第 2 期,5-16 頁,197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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