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鬥訟律;教令犯;主使犯;告言罪;造意;實行行為 |
中文摘要: |
鬥訟律五六條所規定告言罪(包括誣告)之教令,非關一般犯罪。在此,似因被教人不知告,教令者有所教之,故稱之為「教令」。在告言罪,律似以具名出訴為告言罪之構成要件的事責;教令者因身不自出訴,故縱使其在幕後先行發意,亦不以之為造意。被教令而出訴者,縱係被唆使,實由其具名出訴(實行行為);故不以隨從論,而以之為首。要之,此係教令犯之特殊型態,非一般教令犯之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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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五、教令犯(教唆犯) (一)唐律上之教令犯(教唆犯) (二)清律上之教令犯(教唆犯) 六、主使犯(指使犯) (一)概說 (二)清律上之主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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