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交付審判;起訴審查;審級利益;律師強制代理制 |
| 中文摘要: |
刑訴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修正,增訂第二五八條之一:「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立法理由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爰參考德國刑訴法第一七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及日本刑訴法第二六二條準起訴之規定,告訴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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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之意義 貳、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之要件 一、聲請權人:告訴人 二、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 三、聲請交付審判之期間 四、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式 五、交付審判之該管法院 參、受理法院之調查 一、受理聲請之法院 二、裁定交付審判後之法院 三、裁定交付審判後之調查 四、交付審判與起訴審查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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