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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察人事民主化-檢察官之人事參與權立法芻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東都
出版日期: 1999.05.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36 期/57-7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741
關 鍵 詞: 人事參與權院檢對應身分保障檢察一體人事保障人事民主
中文摘要: 司法官的特性,表現在兩方而,一為職權行使的獨立,二為人身的保障。職權行使的獨立,就是司法官行使職權,唯法律及良心是從,不因相關人的身分及地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所以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奉為金科玉律,檢察官追訴犯罪,除受「檢察一體」正當合法之限制外,不受任何千預。亦為法治國家之常規。「人」「身」的保障。就是「人」事及「身」分保障。身分保障,乃保障不受任意調動及撒、免、停職。而人事保障,則在於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分別參與司法院長、法務部長之人事決定權(例如院長、檢察長之任用),前者是「獨善其身」,後者是「兼善天下」,就檢察官而言,由於身分保障,著重在個別檢察官權利的保障,對首長權限之響影較為有限,而「檢察一體」陽光化及檢察官之人事參與權,分別限制檢察首長之指令權及法務部長之人事權,而官方大方地為檢察官捍衛身分保障,卻執迷死守滿佈烏雲的「檢察一體」及獨占的人事權陣地不退。
目  次: 一、問題所在
二、現行檢察官之人事參與權之情況
三、德國檢察官人事參與權之立法芻議及實踐情形
(一)檢察官人事參與權之必要
(二)立法芻議
(三)法制上之實踐
四、我國法制之檢討及改革芻議
(一)現況之檢討
(二)立法芻議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東都,檢察人事民主化-檢察官之人事參與權立法芻議,律師雜誌,第 236 期,57-71 頁,199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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