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事參與權;院檢對應;身分保障;檢察一體;人事保障;人事民主 |
中文摘要: |
司法官的特性,表現在兩方而,一為職權行使的獨立,二為人身的保障。職權行使的獨立,就是司法官行使職權,唯法律及良心是從,不因相關人的身分及地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所以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奉為金科玉律,檢察官追訴犯罪,除受「檢察一體」正當合法之限制外,不受任何千預。亦為法治國家之常規。「人」「身」的保障。就是「人」事及「身」分保障。身分保障,乃保障不受任意調動及撒、免、停職。而人事保障,則在於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分別參與司法院長、法務部長之人事決定權(例如院長、檢察長之任用),前者是「獨善其身」,後者是「兼善天下」,就檢察官而言,由於身分保障,著重在個別檢察官權利的保障,對首長權限之響影較為有限,而「檢察一體」陽光化及檢察官之人事參與權,分別限制檢察首長之指令權及法務部長之人事權,而官方大方地為檢察官捍衛身分保障,卻執迷死守滿佈烏雲的「檢察一體」及獨占的人事權陣地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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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所在 二、現行檢察官之人事參與權之情況 三、德國檢察官人事參與權之立法芻議及實踐情形 (一)檢察官人事參與權之必要 (二)立法芻議 (三)法制上之實踐 四、我國法制之檢討及改革芻議 (一)現況之檢討 (二)立法芻議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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