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應繼分;繼承主義;繼承能力;繼承人;親屬會議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可見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於繼承人,並無待於繼承人之主張,此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442號判例,可得明證。依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時為生存之人始可;換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29年上字454號判例),此在學理上稱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德國民法則特稱為「繼承能力」。德國民法第一九二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人以繼承開始時生存者為限」。惟如貫徹此原則,則胎兒尚未出生,其利益無從保護,故各國立法例均為胎兒特設例外之規定,而承認其有繼承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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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同時存在之原則 一、實例 二、試問 三、討論要點 四、解說 五、結論 貳、共同財產制之分割與胎兒之繼承權 一、實例 二、試問 三、討論要點 四、解說 參、農地之繼承 一、實例 二、試問 三、討論要點 四、解說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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