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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定繼承人與其應繼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1.09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6 卷 第 3 期/21-32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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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應繼分繼承主義繼承能力繼承人親屬會議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可見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於繼承人,並無待於繼承人之主張,此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442號判例,可得明證。依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時為生存之人始可;換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29年上字454號判例),此在學理上稱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德國民法則特稱為「繼承能力」。德國民法第一九二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人以繼承開始時生存者為限」。惟如貫徹此原則,則胎兒尚未出生,其利益無從保護,故各國立法例均為胎兒特設例外之規定,而承認其有繼承之能力。
目  次: 壹、同時存在之原則
一、實例
二、試問
三、討論要點
四、解說
五、結論
貳、共同財產制之分割與胎兒之繼承權
一、實例
二、試問
三、討論要點
四、解說
參、農地之繼承
一、實例
二、試問
三、討論要點
四、解說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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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法定繼承人與其應繼分,法學叢刊,第26卷第3期,21-32頁,1981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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