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拋棄;繼承權;繼承人;意思表示;裁判所;拒絕繼承 |
中文摘要: |
外國立法例為保護繼承債權人之利益,嚴格限制繼承權拋棄之相對人。日本民法第九三八條規定:「欲為拋棄繼承之人,應將其意旨向家庭裁判所申述之」。德國民法第一九四五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之拒絕應向遺產法院以意思表示為之;其表示應經認證」。瑞士民法第五七○條第一項規定:「拒絕繼承應由繼承人向管轄官署以言詞或書面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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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例題一〕: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討論 〔例題二〕:共同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繼分之歸屬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結論 〔例題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討論 〔例題四〕:指定應繼分拋棄之歸屬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結論 〔例題五〕:繼承權之拋棄與債權之詐害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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