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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拋棄繼承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2.09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7 卷 第 3 期/24-41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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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拋棄繼承權繼承人意思表示裁判所拒絕繼承
中文摘要: 外國立法例為保護繼承債權人之利益,嚴格限制繼承權拋棄之相對人。日本民法第九三八條規定:「欲為拋棄繼承之人,應將其意旨向家庭裁判所申述之」。德國民法第一九四五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之拒絕應向遺產法院以意思表示為之;其表示應經認證」。瑞士民法第五七○條第一項規定:「拒絕繼承應由繼承人向管轄官署以言詞或書面表示之」。
目  次: 〔例題一〕: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討論
〔例題二〕:共同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繼分之歸屬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結論
〔例題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討論
〔例題四〕:指定應繼分拋棄之歸屬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結論
〔例題五〕:繼承權之拋棄與債權之詐害
Ⅰ事實關係
Ⅱ法律問題
Ⅲ討論要點
Ⅳ問題解說
Ⅴ問題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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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拋棄繼承,法學叢刊,第27卷第3期,24-41頁,198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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