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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問主義;檢察一體;微罪不檢舉;告訴乃論;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 |
中文摘要: |
審判機關兼掌追訴犯罪之權,即其對犯罪不待追訴,逕以職權審判之,足見在此糾問制度下,法官集審檢大權一身,任意作為,致生專橫擅斷,學者對之頗多非議,有稱之為不告亦理之法則也,然在羅馬共和時代,雖有彈劾主義之倡導,終以積習已深,究難脫離糾問主義之色彩,時至法蘭西大革命後,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咸認訴訟主義之重要,遂有彈劾式之法制興焉,因之,審檢分立,各司其事,原被告地位對等,展施雄辯,而審判者居問以憑兩造之自由辯論,悉為裁判之基礎。可謂為訴訟制度上一大革新,我國有艦及此,乃徵引各國法制,以採彈劾主義為其立法之準繩,故我刑事訴訟法,及軍事審判法,為確立訴訟制度,係基於國情,并順應時代之潮流,而以大陸法型為定追訴者判之方針,其所採各項原則,不外以檢察一體,不告不理,告訴不可分,以及審判不可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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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檢察一體之原則 二、微罪不檢舉之原則 三、告訴不可分之原則 四、不告不理之原則 五、審判不可分之原則 六、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七、職權進行之原則 八、當事人訴訟之原則 九、直接審理之原則 十、審判公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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