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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春堂
出版日期: 1981.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6 卷 第 4 期/58-72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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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春堂
關 鍵 詞: 損害賠償執行職務公權力求償權消滅時效侵權行為
中文摘要: 國家賠償法之制定及施行,使我國之民主法治又向前邁進一大步,展開我國法制上輝煌燦爛之新頁,充分實現了「有權利,必有濟;有損害,即應賠償」之國家損害賠償精神,貫徹憲法第二十四條保障人權之基本意旨,實為進步之立法。
目  次: 一、前言
二、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
1. 一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賠償責任
2. 偵審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賠償責任
3. 公務員之責任能力及共同侵權行為
三、賠償義務機關
四、國家之求償權
1. 求償權之要件
2. 求償權之行使及範圍
3. 求償權之消滅時效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春堂,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法學叢刊,第26卷第4期,58-72頁,198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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