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收受賄賂罪;交付賄賂罪;必要共犯;證據法則;罪疑唯輕 |
| 中文摘要: |
公務員甲與乙被依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其所依據者為相對人丙在其桌曆上記載,公務員甲與乙分別收受三萬元與五萬元現金。在地方法院審理時,案外人丙始終否認有行賄之事實,公務員甲與乙亦始終否認有收受賄賂之事實。地方法院逕以相對人丙在桌曆上之記載,推定公務員甲與乙收受賄賂,判決收受賄賂罪成立。惟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甲、乙收受賄賂事實之有無,除須證明行賄者丙有交付賄賂之事實以外,尚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甲、乙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行賄者丙單方製作之文書,即推定公務員甲、乙已經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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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對立犯之成立 貳、對立犯之證明 參、無合理之懷疑 肆、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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