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民事訴訟;調解程序;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書;調解事件;家事事件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發生解除婚約、分割遺產、給付生活費、終止收養關係及家庭暴力傷害等家事事件爭議時,避免訟累時,得不經民事訴訟程序而由調解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一般而言,家事事件之調解可分鄉鎮市調解及法院調解二種類型。前者至各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後者可分任意調解及強制調解事件。任意調解事件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而強制調解事件係依法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本文茲就鄉鎮市調解條例及民事訴訟法適用調解之情形分段論述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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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 一、調解聲請程序及處理情形 二、調解書之審核 三、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之個案分析 四、調解文書之送達 五、調解核定效力 參、民事訴訟法之調解 一、法院調解類型 二、法院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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