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部分審查制度;全面審查制度;相對審查制度;普通法院;專利商標法院;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審查制度;職權先行審查;聽證 |
中文摘要: |
由於工商業快速發展,市場競爭之速度與強度不斷加快、加大,國民之權利與法律意識日益高漲,司法機關商標專業知識之持續累積,全面審審查制度逐漸顯露其諸多捉襟見肘之處。相較於全面審查制度,就是所謂部份審查制度,採此法例的以歐洲聯盟(以下簡稱歐聯)及德國為代表。簡要地說,商標主管機關在部份審查制度下,並不主動審查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權利部分,而交由私人及司法機關處理。本文認為未來我國商標法應改採部份審查制度,因此先比較研究德國部份審查制度,批判全面審查制度、確立部份審查制度之優越性,最後並提出改採部份審查制度所需要的整體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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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德國商標法制之比較研究 一、歷史沿革 二、一九九五年新商標法 三、小結:德國制度可供我國參考之處 參、全面審查制度之批判 一、所謂優點之檢討 二、缺點 肆、部分審查制度之優越性 一、優點 二、缺點之辦正 伍、改採相對審查制度所需之整體配套措施 一、商標法之修正 二、普通法院應設置專利商標法院 三、智慧財產局應採取之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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