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社會價值;概念法學;法的價值判斷;自然法;直觀主義;先驗的綜合判斷 |
中文摘要: |
法的要素除「法的價值判斷」外,即為語言技術。此語言技術,在大陸法系諸國,則以制定法的解釋為主。可知現代分析哲學所提供的語言理論(狹義的)對於決解釋的問題之解決,當有裨益。應用語言理論的成果於法學研究,決非一種新的嘗試。但在戰後各國的法學界,這種嘗試卻已蔚為風氣,而其研究成果亦遍及法的解釋,「所有權的概念」「權利濫用的禁止」「法的邏輯」等諸問題,備極多彩。就法學的觀點言,筆者決不認分析哲學的方法為「唯一正確的」法學方法,同時也不認為應用分析哲學的成果即可解決法學上的一切問題。目前仍處於緒端的階段,正有待於今後的繼續研究與政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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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四、語言理論與法的解釋 (一)傳統法學的語言觀 (二)語言理論與法的解釋 五、分析哲學的價值論與自然法論 (一)自然法論的成立 (二)分析的法價值論與自然法論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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