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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保證債務之效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59.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4 卷 第 1 期/82-94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942
關 鍵 詞: 債權人保證人效力權利保證債務代位權
中文摘要: 債權人對於保證人有請求債務履行之權利,債權人為此請求須保證債務已屆清償期,而且須為未受履行之釋明。債權人向主債發人為請求時,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民法七四七條)。蓋此時主債發未為履行,己甚明顯也。保證債務己屆履行期時,不問主債務人有無清償資力或第三人就主債務已設定擔保物權與否,即得請求保證債務之履行。惟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而先向保證人請求時,保證人有檢索之抗辯權。
目  次: 第一目  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效力
  第一款  債權人之權利
  第二款  保證人之權利
  第三款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之關係
第二目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間之關係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保證人之求償權及代位權
  第三款  保證人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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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論保證債務之效力,法學叢刊,第 4 卷 第 1 期,82-94 頁,1959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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