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債權人;保證人;效力;權利;保證債務;代位權 |
中文摘要: |
債權人對於保證人有請求債務履行之權利,債權人為此請求須保證債務已屆清償期,而且須為未受履行之釋明。債權人向主債發人為請求時,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民法七四七條)。蓋此時主債發未為履行,己甚明顯也。保證債務己屆履行期時,不問主債務人有無清償資力或第三人就主債務已設定擔保物權與否,即得請求保證債務之履行。惟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而先向保證人請求時,保證人有檢索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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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目 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效力 第一款 債權人之權利 第二款 保證人之權利 第三款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之關係 第二目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間之關係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保證人之求償權及代位權 第三款 保證人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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