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審檢分棣(立);刑事司法機關;真實發現;透明化原則;糾問模式;當事人 |
中文摘要: |
國內檢察官的地位,究竟仍然維持刑事司法機關的地位或是降格成為國家律師的地位,則恐怕仍然有一段爭議,此外,檢察官的角色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則涉及到是以功能為取向或以組織法為取向,當然在此也和審檢分棣的理解是否為權力分棣(尤其是指行政和司法的分棣)有必然的關連,這些都是必須值得再度思考.總之,為人民權利的保障,關於刑事司法機關的認定,寧願採取多數的刑事司法機關。而不應該採取法官為唯一的司法機關;否則,在法制史上就不必另外再設檢察官體制,也不必再作審檢的分棣,因為原本就只有法官是唯一司法機關,單就法制史的治革,也可以思考檢察的地位跟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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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緒論 二、檢察官的角色 三、思考模式:民主化/專業化 四、透明化原則 五、提昇辯護人地位為刑事司法機關或拉下檢察官地位為國家律師?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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