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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兩岸檢察官的地位與走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8.07.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26 期/17-28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945
關 鍵 詞: 審檢分棣(立)刑事司法機關真實發現透明化原則糾問模式當事人
中文摘要: 國內檢察官的地位,究竟仍然維持刑事司法機關的地位或是降格成為國家律師的地位,則恐怕仍然有一段爭議,此外,檢察官的角色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則涉及到是以功能為取向或以組織法為取向,當然在此也和審檢分棣的理解是否為權力分棣(尤其是指行政和司法的分棣)有必然的關連,這些都是必須值得再度思考.總之,為人民權利的保障,關於刑事司法機關的認定,寧願採取多數的刑事司法機關。而不應該採取法官為唯一的司法機關;否則,在法制史上就不必另外再設檢察官體制,也不必再作審檢的分棣,因為原本就只有法官是唯一司法機關,單就法制史的治革,也可以思考檢察的地位跟走向。
目  次: 一、緒論
二、檢察官的角色
三、思考模式:民主化/專業化
四、透明化原則
五、提昇辯護人地位為刑事司法機關或拉下檢察官地位為國家律師?
六、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志龍,兩岸檢察官的地位與走向,律師雜誌,第226期,17-28頁,1998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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