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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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政府取用私人資訊之方法程序與限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富強
出版日期: 1990.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5 卷 第 3 期/78-97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825
關 鍵 詞: 資訊法寶蒐集決策程序限制
中文摘要: 廣泛蒐集各類資訊便成政府因應政務增加之不二法寶,尤以今日資訊社會為最。且因民主理念盛行,人民權利意 識高漲之結果,昔日政府「朝令夕可改」之現象已不復存在。因此,政府施政之作為應更為謹慎,避免錯誤之決策,致影響人民權益,故政府實應蒐集各類資訊以滿足其知的必要。例如,西德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規定,關於個人資料之取得,如係基於國家行政事務之推行者,原則上應允許國家機關為之。惟其取得均應依法律之規定,並應向該當事人說明其法律上之根據方可,否則,不得強制為之。
目  次: 壹、緒說─政府知的必要
貳、取用之方法
  一、基於法定職權
  二、使用傳票或命令報告
  三、以檢查方式行之
參、取用之程序
  一、事前通知的義務
  二、通知書之記載應詳細
  三、應擇對私人權益影響最小之程序為之
肆、取用之限制
  一、取得之限制
  二、使用之限制
  三、我國法之規定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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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富強,論政府取用私人資訊之方法程序與限制,法學叢刊,第35卷第3期,78-97頁,1990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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