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再審;婚姻關係;財產關係;繼承;撤銷主義;一夫一妻 |
中文摘要: |
大陸元配訴請撒銷其夫在台婚姻的再審之訴最近遭最高法院駁回,使合法存在了廿八年的婚姻關係終遭撒銷。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結婚撤銷的效力雖不溯及既往,但亦足使後婚姻向後失效,配偶間不僅在身分上發生種種不利的變化,如冠姓、住所、同居、相互代理等,更對財產關係與未來繼承造成巨大影響。本案婚姻撒銷的法律依據是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的九百九十二條,因為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的「時際法」規定,修正前的婚姻不適用現行更嚴格的規定。九百九十二條就請求撒銷未定行使期間,僅以前婚的存續為必要條件,和其他結婚撒銷的規定比較,可知當時立法者有意在採取較寬的撒銷主義的同時,使利害關係人受到無限期的保護,目的在鞏固前婚的優勢地位,實現一夫一妻的原則。
|
目 次: |
一、兩岸重婚判決完全合法 二、誰來解除法律緊急狀態 三、權力失效法理應可援引 四、立法司法仍需彼此相維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