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治國家;權利分立;司法制衡;法案審查權;司法審查;合法性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舉行之第九九九次會議中,就此三個聲請案,作成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本文以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與制衡觀點、法律論證方法的角度,提出一些相對的不同看法,作為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上參考之用,期待經由對談、溝通與反思,逐漸達成共識,以促進實現法治國家的理想目標。公權力的目的不是在維持現狀,而是在規劃與創造公平、合理的社會共同生活秩序。一個創設與維持「不法的安定性」的行為,不可能是安定憲政秩序,而是破壞憲政秩序。如果對於違法的事項,承認既成事實,以「安定」為名而說這些事項是「合法的」、「有效的」,既非安定憲政秩序,亦非維護法律安定性,而是創設與維持「不法的安定性」,使不法的事項披有合法的外衣,而能夠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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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模糊釋憲爭議問題的焦點 (一)三個釋憲案分屬二項不同事實的爭議 (二)障眼法混淆爭議事實的焦點 二、權力分立與制衡 (一)司法制衡立法的必要性 (二)不應忽略制衡功能 三、總統的法案審查權 (一)總統審查權的爭議性 (二)立法的法定形式要件 (三)行政制衡立法的必要 四、違憲法律的司法審查權 (一)有無審查權的區分標準 (二)規範效力並非以事實為基礎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五、審查立法程序違憲應先調查事實 (一)調查事實的必要性 (二)調查事實的職權 六、法律論證方法與邏輯上的謬誤 (一)法律論證的正確性 (二)邏輯上不相干謬誤 (三)複合問句的謬誤 七、解釋的矛盾與預設立場 (一)法案有無通過之矛盾 (二)大法官所主張的「補救」之道 八、結論-建立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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