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義絕;離婚之方法;離婚效力;七出事由;義絕離;妻訴離 |
中文摘要: |
茲所謂「妻訴離」,指妻本於其自由意思,以夫為對造,向官請求離婚而言。如上所述,妻原則上不得請求離婚,又不得不告官而自行棄夫;此點與夫於妻有七出事由時,男無庸經官請離者不同。其有義絕事由。(在明清律為不可不離之義絕),妻雖得訴請離婚,但同時夫亦得請求,而官又得依職權強制夫妻離婚,不問夫妻願意與否。故此與「妻訴離」稍異。有義絕事由之請離,余試稱之為「義絕離」;已於第三章詳之,茲不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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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三章 義絕 第一節 唐宋代法上之義絕 第二節 明清代法上之義絕 第四章 妻之擅去及訴離 第五章 離婚之方法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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